比较法(市场比较法)在评估活动中被广泛应用,是房地产估价三大基本方法中使用最普遍的一种方法。那么,采用比较法得出的评估价值是基于哪些价格内涵形成的呢?本文尝试做以下整理和总结。
一、比较法估价的价格基础
比较法也称为交易实例比较法,是利用实际发生、经过市场“检验”的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来求得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因此,估价师采用比较法进行估价活动时,首先要做的就是搜集成交价格(或称交易实例),所以,成交价格是比较法估价的价格基础。
二、成交价格的形成机制
成交价格是一个已经完成的事实,是个别价格。理解它,还需对其形成机制,即卖价、买价和成交价格三者的关系进行了解。
1、卖价:也可称为供给价格,是站在卖方角度,出售房地产时愿意接受的价格。由于卖方总想多卖一些钱,出售房地产时会有一个最低卖价,低于此价格,不会成交。
2、买价:也可称为需求价格,是站在买方角度,购买房地产时原意支付的价格。由于买方总想少付一些钱,购买房地产时会有一个最高买价,高于此价格,不会成交。
3、成交价格:是指买方同意支付、卖方统一接受情况下,买卖双方实际达成的交易价格。
4、因此,在成交价格形成中,三者的关系为:最高买价≥成交价格≥最低卖价。在买方市场下,供大于求,成交价格偏向最低卖价;在卖方市场下,求大于供,成交价格偏向最高买价。
三、房地产估价的市场价格
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通常是该商品大量成交价格的平均价格,如其平均数或中位数、众数。房地产由于具有独一无二性,没有相同房地产的大量成交价格,所以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是一些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测算的,但也不是直接采用成交价格的平均数,而是要经过剔除偶然和不正常因素造成的价格偏差、消除房地产之间的状况不同造成的价格差异等工作。因此,房地产估价就是评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成交价格则是围绕市场价格上下波动。
四、房地产估价报告中评估价值的使用
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最终形成的评估价值也称为评估价格,是估价师通过估价活动所得出的估价对象的价值。在使用时不能认为该评估价值就是卖价或买价,或者不能不加修正的直接与买卖价进行比准。
比如选择性记忆现象。同样一个评估价值,用于抵押贷款的评估目的时,由于抵押人选择性记忆了最高卖价,一定会认为评估价值低;而用于交易计税的评估目的时,纳税人选择性记忆了最低买价,一定会认为评估价值高。
因此,报告使用人在使用评估报告时,应清楚评估价值的内涵,并基于使用目的综合考虑,最好同时采纳两种估价方法的评估价值,以增加判断依据。一般情况下,会从比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这三种基本估价方法中,同时选择两种对同一估价对象进行评估。
五、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评估价值的区别
从某种意义上讲,比较法评估价值倾向于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成本法评估价值倾向于最低买价,收益法评估价值倾向于最高卖价。
当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且处于正常状态时,比较法测算出的价值与收益法测算出的价值基本一致;在房地产市场泡沫的情况下,比较法测算出的价值会大大高于收益法测算出的价值。换句话说,如果估价报告中同时采用比较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估价,而比较法评估价值远远大于收益法评估价值,则说明房地产市场的价值被高估了。如果成本法评估价值(不考虑外部折旧情况下)大大高于比较法或收益法评估价值,则说明房地产市场供大于求或者市场不景气。